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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公文公开属性制度

发布时间:2018-04-10 | 阅读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16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制定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制度。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事项,应当主动公开,公文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标识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以及不公开的内容。

(二)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事项,公文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不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涉及公民、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纯属机关内部管理事项;请示、报告等纯属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事项。

(三)除“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不公开”两类外,原则上,其他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可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如:适用范围较窄,不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仅与部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公文。

(四)转发类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所转发公文没有标识公开属性的,按要求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五)涉密事项公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规定办理。

四、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需说明理由。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五、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代拟承办处室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六、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版记上方注明信息公开类型。

七、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2017年3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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