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信息公开规定

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3-08-26 | 阅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六年八月十一日

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工作考核机制,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加快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0号)和《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鞍委办发〔2006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对象

(一)考核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公用事业单位。具体考核单位名单详见附件。

二、考核内容、标准

(一)考核内容:

1.政务公开的机构建设及工作部署。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有详细的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召开政务公开工作专题会,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2.政务公开的内容。能够将政务公开的内容科学、准确地划分为职能、许可、服务、决策、法规文件和工作动态六大类。

1)职能类:公开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2)许可类:按《行政许可法》要求,公开许可事项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收费等内容以及申请资料示范文本。

3)服务类:公开为民服务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结果、收费及服务承诺,监督、举报和投诉的途径、方法及处理情况。

4)决策类:公开经济体制改革、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及执行、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预算及执行、大额资金管理和使用、重大工程项目招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等情况。

5)法规文件类:公开与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性文件。

6)工作动态类:公开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参加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情况;在市政府网站公布政务公开信息情况;为群众办实事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解答群众提出的政策咨询情况;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和结果等。

3.政务公开的形式。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网络、新闻媒介、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便民资料、政府公报、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征求意见座谈会等载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4.政务公开的时限。各项政务公开内容应当在产生、变更、撤销后15个工作日之内公开,未能按时限公开的应有充足理由。

5.政务公开的效果。能够认真执行和落实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和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创新,人民群众对公开效果和办事效率的满意度高。

6.信息公开目录建设。信息公开目录完善,内容准确,信息公开项目全部纳入目录,目录既能全面反映本地区、本部门公开工作情况,又能做到科学归纳和概括,方便群众了解和查询。同时,能够根据公开内容的相应变化,及时更新和调整公开目录。

7.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有比较完善的政务公开提出、审核、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群众评议、新闻发布等制度,各项制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能够认真落实和执行。

(二)考核标准: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未达标三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单位;60分—89分的,为达标单位;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未达标单位(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每年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一次考核。2006年,考核对象达标率要不低于80%2007年,考核对象要全部实现达标。为激励各单位政务公开及早达标,凡在2006年主动自评申报的,考核时加10分,作为评选优秀单位的参考分。

三、考核方式、程序

(一)考核方式:采取各单位自评申报、公示测评与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法。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的领导工作;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等有关单位的政务公开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县(市)、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考核。

(二)考核程序:

1.自评申报。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自行组织检查。自评达标后,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申报。

2.公示测评。市政务公开办公室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向社会公示申报单位名单,并组织测评。

3.专项检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每年的工作重点,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检查组,对测评合格单位组织实地考核,并结合平时检查情况和市民投诉中心投诉受理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意见。

4.综合评定。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专项检查情况,并对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形成的考核意见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

四、考核结果运用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到市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市直机关目标管理考核之中,并作为评选“十佳机关”和“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市政府将适时对考核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对考核结果未达标或到年底未申报考核的单位,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未达标的单位,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未进行自评申报的单位,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另行安排时间进行专项检查。对不依法进行公开、公开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及公开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单位名单(略)

2.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略)

3.行政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略)



来 源: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