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府信息。
(三)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我局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反映。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