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制度,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局机关各处室、交易中心各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对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都应当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交易中心各部将应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利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简报信息、公开栏、触摸屏、LED显示屏等多种形式统一公开。
第五条 完善网站建设,及时更新充实政务公开栏并做好与市政府政务公开统一平台的联接,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类信息,主要是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设置等基本情况。
2、法律法规类信息,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本级的规范性文件。
3、规划计划类信息,包括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4、交易管理类信息,主要是交易管理依据,包括行政职权目录和工作流程图等。
5、收费管理类信息,包括服务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便民服务类信息,主要是监督投诉电话、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等。
7、工作动态类信息,主要是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检查等情况。
8、对内公开类信息,主要是局机关管理制度、干部任免奖惩、年度考核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9、预警应对类信息,主要是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本局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法制办或者市保密局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公开;还可以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政务公开栏、简报、便民手册、触摸屏、LED显示屏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