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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1-11-02 | 阅读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透明度,发挥好本中心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作用,助力各交易主体更好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要求,本中心编制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和《意见》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公开内容

1)本中心领导简介、职能职责、机构设置、单位概况等组织机构情况;

2)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

3)本中心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

4)本中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各项业务工作流程;

5)本中心工作动态信息、党建、通知公告、图片新闻等情况。

6)本中心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结果公示、交易服务等交易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中心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查阅。

3、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中心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当面办理两种公开形式。

具体网址:http://www.asggzyjy.cn/

当面办理地点: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

开放时间:每周一至五,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

联系电话:0412-5213881

此外,本中心还将根据需要,采取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4、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中心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本中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凡涉及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不属于《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本中心不予受理,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政群工作部

办公地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三楼303室、318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五,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

联系电话:0412-52138810412-5589007

传真号码:0412-5589007

电子邮箱:asggjbgs@163.com

邮政编码:114001

(二)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中心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办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本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asggzyjy.cn/)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为提高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包括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中心办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中心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办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3、办理程序与时限

1)本中心办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本中心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中心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中心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4、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中心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中心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中心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本中心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本中心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本中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中心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保障

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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