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中心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中心编制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中心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政群工作部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以下信息:
1、领导简介、职能职责、机构设置、单位概况等组织机构情况;
2、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
3、本中心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
4、本中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各项业务工作,办事指南;
5、工作动态信息、中心党建、通知公告、图片新闻等情况。
本中心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中心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查阅。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中心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当面受理两种公开形式。
本中心具体网址:http://www.asggzyjy.cn/
本中心当面受理点: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
开放时间:每周一至五,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
联系电话:0412-5555803
本中心还将采取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中心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中心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中心申请获取。本中心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中心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政群工作部
办公地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三楼303室、318室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五,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
联系电话:0412-5555803、0412-5589007
传真号码:0412-5589007
电子邮箱:asggjbgs@163.com
邮政编码:114001。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中心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本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asggzyjy.cn/)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中心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中心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3、申请登记
本中心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别办理
(1)对属于本中心的政府信息,由本中心受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查,经领导审批后直接答复申请人。
(2)对不属于本中心掌握的政府信息,本中心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分类答复
本中心受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0个工作日,法律事务信息按法定时限),按下列情形制发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1)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
(2)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同时告知申请人部分不公开的理由以及行政救济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以及行政救济途径。
(4)属于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中心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 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0412-5213881
电子邮箱:asggjjcs@163.com
地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
邮政编码:11400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