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全面推进全局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年度工作的报告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
(一)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调整情况,政务信息的更新情况,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务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等。
(二)政务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三)政务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五)政务公开工作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