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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3-08-26 | 阅读次数:
 

政府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是管理规制和发展规划方面。(1)市政府规章、公开义务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2)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3)本行政区域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二是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2)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经济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以及公用事业、环境质量情况;(3)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4)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和分配情况。
  三是公共资金使用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执行情况;(2)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限额标准、采购结果等情况;(4)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四是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及管理职能的调整、变动情况;(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是行政管理事项方面。(1)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处罚、收费、强制等行政管理行为的主体、依据、条件、程序和标准情况;(2)行政机关保证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措施。
  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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