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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库扩容管理补充说明

发布时间:2018-04-03 | 阅读次数:

根据《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及鞍山市《2018年度“放管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加强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同时,激发中介机构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中介机构库的种类包括招标代理和评估咨询两大类。招标代理类包括中央投资项目、工程项目(含建设工程项目、交通项目和水利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机电设备国际项目等;评估咨询包括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财务审计、拍卖等。

  二、 中介机构自愿向公管局提出加入中介机构库申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排斥和限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加入。

  三、根据辽政办【201789号精神,公管局招标代理类中介机构库为方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双向自主选择权服务。

  四、公管局有关部门审核确定招标代理类、土地评估类等中介机构入库申请。

  六、公管局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审核确定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财务审计类中介机构申入库申请。

   七、申请入库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并具有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中介业务资格;

(二)资信状况良好,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监督部门处罚;

(三)具有一定的相关行业中介服务业绩;

(四)具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五)能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公正履行职责。

   八、 入库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遵守《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并接受对本办法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二)遵守诚实信用和敬业勤勉原则,认真履行委托协议,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中介机构对负责交易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应当保密;

(四)入库中介机构要自觉接受公管局组织的遵纪守法、勤勉敬业教育;

(五)如因企业原因暂时不能接受业务的,应提前向公管局报告。

 

                            业务发展处

                             2018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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