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17 |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责任追究,要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遵循以下原则:

(一)局党组领导、分级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四)预防为主、违规必究。

第四条 局党组按照职责权限,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监督对象为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所涉及的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六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坚持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原则情况;

(二)执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纪律情况;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基本资格和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四)干部选拔任用列入重大议事规则内容,干部动议、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考察人选、讨论决定任用等内容,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情况;

(五)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机制

第七条 局党组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监督。

(一)定期听取相关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汇报;

(二)审查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材料,包括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原始记录,干部民主推荐、考察、呈报任免等有关材料,以及调查处理干部职工反映有关问题的材料;

(三)在一定范围对局党组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四)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部门、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五)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 建立监督机制,实施工作前监督、工作中监督、工作后监督。相关部门和工作组在监督终结时,形成工作报告呈报局党组。

(一)局党组在选拔任用干部前,召集组织人事处、监察室、机关党委等有关部门,召开选拔任用干部联席会议,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前监督。

(二)局党组委托有关处(室)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进行事中监督。

(三)局党组成立检查工作组,对干部选拔任用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实施事后监督。

第九条 局党组依据监督情况,对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干部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认真执行的,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表扬;对执行不认真的,提出批评,督促其改正;对存在突出问题且需要追究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通过监督发现市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党组应形成追究责任建议,报请上级党组织给予处理。

 ()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不按照规定召开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局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干部的;

 ()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 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职工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对存在第五项行为的,应进行倒查、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一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不如实向局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不按照规定征求有关部门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局党组报告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的;

 ()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 对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

 ()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特殊接待的;

 ()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建议上级部门追究党组分管工作的领导干部的责任。

 ()不如实向组织人事处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核实的;

 ()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十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对涉及的局领导班子成员建议上级部门追究责任。

 ()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选拔任用工作的;

 ()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的;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干部职工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经上级部门考核认定,在追究局党组责任的同时,追究组织人事部门的责任。

第十六条具有上述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法律责任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七条对局党组作出的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书面向局党组提出申诉。局党组予以受理并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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