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14-11-17 | 阅读次数:

 鞍公管发〔20147    签发人:周军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精神,加快推进诚信鞍山建设,引导和规范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各方的守法诚信行为,提升交易服务水平,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诚信环境,对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各类项目竞争主体(包括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下同)、评审专家及交易中介机构实施信用考核。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竞争主体、评审专家及交易中介机构在交易活动中的有效行为,均列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对交易项目的公告、文件制作、开评标(拍卖)过程、公示、合同签订等过程进行详实记录,对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一)对竞争主体的信用考核

1、交易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2、参与交易过程情况;

3、提供文件资料情况;

4、质疑投诉等行为情况;

5、签约后履约情况。

(二)对评审专家的信用考核

1、接受委托遵守信用情况;

2、交易评审活动中遵章守法情况;

3、按交易文件要求对竞争主体递交的交易相应文件评审情况。

(三)对交易中介机构的信用考核

 1、提交的本中介机构资料情况;

 2、获得交易项目代理或其他业务资格后履约情况;

 3、参与交易活动过程中遵章守法情况;

 4、执业行为情况。

三、考核方式

考核以评分方式进行(评分方法见附件1-3)。由责任部门负责,每个项目均建立独立的信用考核档案。责任部门应当根据每个交易项目的实施进度,对竞争主体、评审专家、中介机构进行客观、实事求是地计分,并对各方考核记录进行年度汇总。

年度汇总结果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考核对象。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的,也可电话通知并做好记录。考核对象若有异议,可向责任部门提出,责任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认真调查核实,复审确认。
  
具体考核方法如下:

(一)对竞争主体的信用考核。对竞争主体实行项目交易过程跟踪考核,相关监督部门负责对交易全过程的信用情况进行收集反馈。同时,要在中介机构受理报名和组织交易活动环节,在评审专家评审环节,在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合同和履约环节对其信用情况进行收集反馈。相关监督部门、中介机构、评审专家及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竞争主体信用考核意见表》,由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公管局)责任部门根据考核意见进行计分和年终汇总,并结合对竞争主体的投诉情况进行综合累计评分。

(二)对评审专家的信用考核。每次评审结束后,由公管局和相关监督部门、中介机构填写《评审专家信用考核意见表》,公管局责任部门根据考核意见进行计分和年终汇总,并对评审专家遵章守法、职业道德、评审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累计评分。

(三)对中介机构的信用考核。每个项目交易结束后,由公管局和相关监督部门、项目业主单位、竞争主体及评审专家填写《中介机构考核意见表》,公管局责任部门根据考核意见进行计分和年终汇总,并对中介机构依法执业、遵章守纪、服务质量情况进行综合累计评分。

四、组织实施

公管局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班子成员参加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方案实施。公管局监督管理处作为领导小组信用考核工作责任部门,其他各处和交易中心各部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五、结果运用

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结合行业管理部门考核工作,形成综合考核结果,按年度进行奖惩并通报。

    (一)守信激励机制

1、将诚实守信、依法参与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向行业管理部门函报,并通过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以下简称鞍山交易网)予以通报;

2、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的评审专家,向专家所在单位函报,并结合行业管理部门考核情况形成综合考核结果通过鞍山交易网通报;

3、将精通业务,组织能力强,在交易活动中坚持原则,提供客观公正、快捷周到服务的中介机构向行业管理部门函报,并结合行业管理部门考核情况形成综合考核结果通过鞍山交易网通报。

(二)失信惩戒机制

1、竞争主体有失信情况的,公管局协调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其年度累计评分情况分别给予取消6个月、1年或2-3年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资格的处理。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管局将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相关处理结果通过鞍山交易网、信用辽宁网予以公布。

2、评审专家有失信情况的,公管局协调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其年度累计评分情况分别处理:年度累计评分低于80分的,给予黄牌警告处理;年度累计评分低于60分的,取消其1年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资格。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管局将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相关处理结果通过鞍山交易网、信用辽宁网予以公布。

3、交易中介机构有失信情况的,公管局协调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其年度累计评分情况分别处理:年度累计评分7080分(含70分)的,给予黄牌警告;年度累计评分6070分(含60分)分的,取消其1年参与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业务资格;年度累计评分60分以下的,给予清退出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库,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处理。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管局将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相关处理结果通过鞍山交易网、信用辽宁网予以公布。

 

附件1:竞争主体信用考核标准

附件2:评审专家信用考核标准

附件3:中介机构服务信用考核标准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14.09.29

 

 

 

附件1

竞争主体信用考核标准

 

●竞争主体考核加分标准

凡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加分(5/次),并记入信用档案:

1、向公管局书面提出有关招投标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

2、向管理部门提供陪标、串标线索,被查证属实的;

3、项目业主单位向公管局书面提出表扬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竞争主体考核扣分标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0分:

1、不遵守交易现场纪律,故意扰乱交易现场秩序的;

2、不配合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交易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

3、配合项目业主单位签订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4、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递交投标保证金后,放弃投标,且在开标前未书面告知累计达三次的;

5、存在其他失信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0分:

1、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交易活动有关保密信息的;

2、竞争主体接受他人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的;

3、成交后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4、中标后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

5、按照合同规定未及时提供售后服务或服务不到位、不彻底的;

6、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进行投诉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40分:

1、以他人名义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竞争主体的;

3、不同竞争主体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4、不同竞争主体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5、不同竞争主体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6、不同竞争主体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7、不同竞争主体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8、不同竞争主体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的; 

9、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10、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的;

11、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12、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投标人按照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

13、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的;

14、在交易活动中向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通过行贿,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1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项目业主单位协商谈判的;

1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7、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合同或放弃中标的;

18、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项目业主单位附加条件的;

19、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20、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项目业主单位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1、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22、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附件2

评审专家信用考核标准

 

●评审专家考核加分标准

凡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加分(5/次),并记入信用档案: 

1、向公管局书面提出有关招投标工作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

2、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陪标、串标线索,被查证属实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评审专家考核扣分标准

一、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1、参加评审活动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的;

2、进入评审现场未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

3、在评审现场大声喧哗或随意走动,影响正常评审秩序的;

4、参加评审迟到或早退的;

5、未按规定提交评审报告,或提交的评审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6、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交易当事人询问的;

7、其他不遵守评审现场管理纪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0分:

1、被抽取且已接受邀请的专家未到场参与评审工作的;

2、在评审过程中,擅自使用通讯工具的;

3、评审结论无充分理由和依据的;

4、将涉密评审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现场的;

5、泄露评审内容,对评审结果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6、评审中,诱导投标人以澄清、说明或补充为借口,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原意的;

7、评审中发表倾向性意见,干扰或左右其他评委公正评审的;

8、对自己的评审意见不负责任,发表与个人书面评审意见相反言辞的;

9、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未作废标处理的;

10、评审现场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向监督部门举报的;

11、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引发有效投诉的;

12、不服从监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

三、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年内不得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工作:

1、依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2、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的;

3、不按照交易文件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4、向项目业主单位征询确定中标人意向的;

5、私下接触投标人,造成有倾向性评审的;

6、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7、对依法应当否决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8、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9、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

四、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资格:

1、故意损害项目业主单位、投标人等正当权益的;

2、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参与交易活动的投标人及有关单位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给交易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4、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影响和干预交易结果的;

5、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

6、被抽取且已接受邀请的专家,1年内3次未到场参与评审工作的;

7、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附件3

中介机构服务信用考核标准

 

●中介机构考核加分标准

凡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加分(5/次),并记入信用档案:

1、向公管局书面提出有关招投标工作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

2、在项目交易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经查证属实的;

3、在代理鞍山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代理规范,业务水平高,服务能力强,连续3次无扣分的;

4、项目业主单位向公管局书面提出表扬的;

5、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中介机构考核扣分标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1、项目开标日期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的;

2、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带证件着装上岗,或未准时到岗的;

3、交易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影响交易工作正常开展的;

4、交易过程中未宣读交易纪律的;

5、交易现场程序不规范,业务生疏,组织无序的;

6、在交易活动期间从事与交易无关事宜的;

7、在交易活动现场大声喧哗、嬉闹、串岗聊天的;

8、在交易活动现场工作人员未在指定位置工作的;

9、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造成服务对象不满意的;

10、遇到问题未能积极主动参与处理解决的;

11、损坏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和物品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1、交易文件编制不科学、不规范、不严谨的;

2、交易文件出现重要错误或不同项目出现同一错误的;

3、随意提高资格预审文件、交易文件售价标准的;

4、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交易项目公告内容不一致,或者网上与书面内容不一致的;

5、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送达交易工作档案的;

6、收取保证金金额与交易文件中规定不一致的;

7、未及时开具保证金收据的;

8、未及时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

9、不服从监督部门现场管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0分:

1、受委托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不按规定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

2、与所服务项目业主存在利益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3、拒绝承接随机抽取中介业务的;

4、委派开展中介业务人员与入库时申报不一致的;

5、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的;

6、因中介机构自身原因,导致投标人未能按时投标的;

7、由于中介服务水平、业务能力等问题,项目业主单位对中介机构不满意,经核实事实成立的;

8、交易公告(含补遗文件)因中介机构自身原因未及时发布的;

9、发布的公告、公示相关内容等有实质性错误的;

10、因工作失误导致交易过程延误、中止、重新交易或引起争议的;

11、无故不参加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组织活动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清退出库,并通过鞍山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曝光:

1、在合同约定期间,中途解约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

2、相关部门审核后,擅自更改评标办法的;

3、相关部门审核后,擅自改变交易文件内容的;

4、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5、参与围标串标的;

6、泄露交易项目中保密内容的;

7、接收未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参与投标的;

8、接收逾期送达或者密封不合格交易文件的;

    9、工作人员不遵守有关规定,扰乱开、评标秩序的;

    10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干扰专家公正评审的;

    11、对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决定拒不执行的;

12、不依法受理异议(质疑),对异议(质疑)逾期不处理的;

13、因工作失误而导致交易活动产生涉诉涉讼等严重后果的;

    1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来 源: 作者: